古代的斬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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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梓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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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聞古代兩軍開戰前有血祭軍旗以求凱旋歸來之習,此劇似乎沿用古代遺風,開玩笑的啦!不過好像真的有效耶!^^||| 這是從網站找來的資料,我不過是重新整理罷了。 斬首是古代執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先秦時的死刑有車裂、斬、殺等名目,但那時的斬不是斬首,而是斬腰。執行時,囚犯的身體伏在「椹質」上,劊子手用巨斧砍斷其腰。所以,「斬」字用「車」作部首,是取和車裂同樣將人處死的意思,偏旁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時用斧不用刀。秦以前也有把人割頭處死的做法,那叫「殺」。秦以後,逐漸把「斬」引伸為廣義的殺,殺頭的刑罰便叫做斬首。 秦漢時的死刑有斬、梟首和棄巿,其實都是斬首。區別是,梟首是指斬首後把人頭懸掛在高竿上示眾,棄巿是指將囚犯在鬧市處死;執行其他死刑(如絞、車裂等)後再把頭割下來懸掛示眾也叫梟首,在鬧市執行其他死刑也叫棄巿(如三國時曹魏的死刑中,棄市為絞刑)。漢和三國時使用得較多的是斬首,如諸葛亮揮淚斬馬謖就是斬首。後魏時死刑叫做「大辟」(這是沿用先秦時的名詞),包括腰斬、殊死和棄市三種,其中的殊死就是斬首。從隋代起直到明清,都正式把斬首列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死刑之一,處罰的程度在凌遲和絞刑之間。斬首作為一種官方正式執行的刑罰,在清亡後才被槍斃所代替。 古代被判為斬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罰犯(如欽定要犯)或在非常時期(如戰爭中)應立即處決之外,一般經有司備案審理並報請朝廷批准判為斬罪的犯人都要在獄中關押,到一定的時候才能處決。執行死刑的時間,從古至凊都定在秋後。《左傳》中就有「賞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說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現一派肅殺之氣,此時行刑,正是順應天道肅殺之威,所以《禮記.月令》篇說:「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治,繕囹圄,具桎梏,……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贏。」歷史上,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行刑的具體月份,各代的規定稍有差別。西漢時規定在十月以至臘月間,一到立春就決不能再執行死刑。明代規定執行死刑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後至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唐代也曾規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間決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規定,在大祭祀日、致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斷屠日月、二十四節氣、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執行死刑。明代規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節氣日、雨未、天未睛及大祭享日和閏月的全月。這樣除來除去,一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數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體時辰也有規定。若白天行刑必須等到午時,若夜間行刑必須等到天明,這在各代已是通例。 從劇中,我們看到胡丞相為救子向前阻止,伯溫告之勿耽誤行刑時辰,令王凱以皇旗除去覆在胡丞相之子身上的袍子,然後及時行刑,這是蠻合乎史實的。因為拖延時間,很多事情都可以改變的。 斬首的地點和執行其他死刑一樣,一般都在市朝。從春秋時起大多如此。凡將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斬首,就在朝門外,如北宋時在汴京(今開封)五朝門,明清時在北京午門;凡將普通死囚斬首,就在街巿進行,這即是《禮記.王制》篇所說的「刑人於巿,與眾棄之」的意思。執行斬首時必須有監斬官,這也是自春秋時就有的成規。《周禮.大司寇》所說的「乘恣」,就是後世所說的監斬。監斬官可以由原審理此案的官員擔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別的官員擔任。 在本劇斬首地點看起來很荒涼,真不明白要在那種地方處置呢?「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市集斬首示眾有殺雞儆猴之效,莫非老爺子是要給胡丞相面子才會野外處置,在某些層面上似乎是許可的。看來胡惟庸不該恨老爺子才是。 監斬官在規定的時間之前,把囚犯從監中提出來,帶往刑場。如南北朝陳時規定,死囚將被處決,押送時要乘露車(車上不施用遮蔽,如同現在所謂的敞蓬車),戴三械(即項械、手械、足械),加壺手,到達刑場後去掉手械及壺手,時辰一到即行刑。古時還規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書寫在手械上,讓人們一目了然,周朝時就有這規矩,叫「明梏」,後世一直沿用。明清時是把一塊寫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後,俗稱「亡命牌」,這和「明梏」的意義相同。把犯人押到刑場後,按規定要給犯人吃一頓酒飯,這時不准將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許犯人的家屬和他訣別。監斬官要親自觀察犯人的家屬會見情形,判斷這犯人的真假,由此「驗明正身」,否則容易出現差錯。 斬首時,通常都是由劊子手把囚犯反綁在木樁上,囚犯雙腿跪地,頭自然向前伸出,劊子手揮刀從囚犯領後向前下方猛砍。但在非正常情況下,也會附加其他殘酷手段。 |